用他人摄影作品 做房产广告被诉侵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8日A02
日期:04-28
本报讯(通讯员 戴培培 卞笑笑)4月25日上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院长吴玲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摄影作者诉某房地产开发商用其作品做广告宣传的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调解并履行。案件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区政协委员旁听。
原告房某称,其系江苏摄影协会会员,专门从事摄像工作,已经发表多部作品。其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拍摄了两张展示连云新城城市风貌的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发表。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许可,在房地产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事后,其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未作回应。房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委托经纪公司对销售的楼盘进行营销推广,接到房某投诉,获知涉案图片被印刷成宣传单后,立即停止发放,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且发放宣传单数量少、使用时间短,被告未因此获得经济收益。
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做了初步的调解工作。庭审中,合议庭法官积极引导原、被告围绕案涉摄影作品的权属、侵权主体的认定及经济损失大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在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