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卸载是否构成肇事逃逸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7日A07
日期:04-27
杜传晓 袁亚芹
【案情】
犯罪嫌疑人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撞到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经伤情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曹某主动投案并拨打120电话,但在交警陪同其前往称重站过程中将车辆开往工地将所载货物卸下,后被交警制止,经核查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载103%,已经构成严重超载。
【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是否构成逃逸,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首先,曹某有逃跑行为,本案曹某虽主动投案,但在前往称重站过程中擅自改变路线前往工地;其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曹某擅自改变路线到达工地后将所载货物卸下。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曹某擅自卸车系肇事后毁灭证据行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犯罪嫌疑人曹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曹某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车辆信息及现场情况;且曹某在事故现场已拨打120履行救助义务;其次,犯罪嫌疑人曹某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前往称重站称重,驾车离开后全程由公安机关人员陪同,因此其擅自卸车试图掩盖其超载事实的行为评价为毁灭证据更为妥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故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驾驶货车载物严重超载,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