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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7日A07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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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徐晓静

【案情】

张某在某县城药房买药后遗失其社会保障卡,被同在该药店买药的李某拾得,后李某冒用张某身份,用该卡在县城药店合计消费人民币390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拾得他人医保卡并使用医保账户资金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对此处的“使用”应解释为利用信用卡的资金结算、支付、提取等金融功能非法获取财物。具体到社会保障卡上,使用社保卡内的医保账户资金,虽然与银行卡相连接,但属于使用社保卡的非金融功能,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药店用个人账户资金盗刷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