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2民初374号
朱壮壮:本院受理原告薛国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461号
王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徐阿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493号
孙中昌:本院受理原告蒋士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948号
盐城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如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882号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杨达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849号
蔡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850号
蔡奇:本院受理原告韩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624号
杨林园: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5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23民初5826号
张亚、茆佩萍:本院受理原告吉紫璇与被告张亚、茆佩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5450号
南京娇兰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太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545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于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辅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5451号
南京娇兰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太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545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于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辅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5452号
南京娇兰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太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5民初545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于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辅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