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7日A08
日期:04-27
(2022)苏1081执异112号
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怡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公司为(2022)苏1081执1294号被执行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81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中星空间遥感(江苏)卫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8日,股东为被申请人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北京中科数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该公司章程,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于2029年8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出资7500万元。本院在执行(2022)苏1081执1294号武汉怡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星空间遥感(江苏)卫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中星空间遥感(江苏)卫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其并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武汉怡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中星空间遥感(江苏)卫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苏1081执1294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中星空间遥感(江苏)卫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2021)扬仲裁字第320号仲裁裁决书不能清偿的全部债务在其未出资的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