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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5日A09

日期: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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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2民初245号

李娜、张佳男、常州市东时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599号

常州龙诚女王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国药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319号

徐州恒成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正亚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筒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11号

巩如岗:原告孙进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760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曹维国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550号

王荷:本院受理原告姚慧与被告王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253号

蒋小鹏:本院受理原告袁洋与被告蒋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207号

张耀军:本院受理原告汪克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95号

许建平、许成哲、江苏亚美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971号

王云龙:本院受理原告黄玉琴与被告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412号

马峻宇、马彩红、陈聪、陈义全、王宇鹏、刘燕飞:本院受理仪征市真州镇星星之火百货商行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