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部分履行责任 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5日A07
日期:04-25
【案情】
李某因与沈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沈某立即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林某对沈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载明林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某追偿。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林某银行存款5.8万元并发放给李某。后李某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现林某以其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为由行使追偿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沈某。
【评析】
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前提下,林某能否仅以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为由向主债务人沈某行使追偿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只有全部履行保证责任,才有权向主债务人沈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履行部分保证责任时,有权就其履行部分对主债务人沈某行使追偿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从公平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应当赋予林某追偿权,而不应过度限制。所谓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虽然林某承担保证责任是其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但林某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毕竟是代沈某履行的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若过度限制保证人正当行使追偿权,在债权人怠于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时,易使保证人的追偿权救济无门,不利于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于法有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文义解释看,该条未对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范围作出限制。本案中,保证人林某因其对债权人李某的代位清偿行为,取得对债务人沈某的追偿权,该权利性质系债的法定转移。李某因林某的履行获得部分清偿,林某当然取得债权人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沈某追偿。
最后,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受理条件。案涉判决已经生效,林某在履行部分保证责任后,作为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之一,由于沈某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林某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林某行使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林某追偿所得执行款应优先偿还债权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