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加强数字化建设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4日A07
日期:04-24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深入实施,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数字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治理、高质量履职的重要支点,将带来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推动数字化建设,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构建,还需要基层检察机关的生动实践,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理念认识不足、数字壁垒、各自为战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着数字检察的战略推进。
对数字检察的认识不足
检察工作信息化是检察工作的数据基础,将各项数据上传至云端,创设法律监督的“数据池”。而数字检察是创设监督模型,实现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根据司法需要对既有数据作出分析、处理,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研判,服务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将检察工作信息化简单等同为数字检察工作,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流于表面。
数字壁垒仍然存在
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数据是线索的基础,没有数据支撑,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则无从谈起。对外,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数字化办案一体化、信息共享和治理协同;对内,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之间,司法办案的各个流程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然而实践中,检察官开展类案监督,如需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依然面对重重审批等困难,依靠沟通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的互通尚未形成制度化。
数字模型的设计未形成规模化效应
类案监督中所反映出的某行业的系统性问题,不囿于某一地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均广泛存在。类案监督模型的设立,不仅在创建该模型的地区适用,全国各地区均可以此为基础创设符合本地区情形的监督模式,从而实现监督效果的几何倍增。但从目前来看,各地在监督模型的创设中还存在单打独斗的问题,一是基层检察院缺乏稳定的数字检察团队,二是各地监督模型没有实现互通共享,无法达到数字检察类案监督从“一地到一域”的监督效果。
笔者建议,各地可以市域或省域为单位统一规划,对各地独立实践探索进行整合,将优秀数字监督模型作为范本进行实验、推广,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的叠加、增效应。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争取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以类案监督为切口,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实现 零散的“数据调取”转变为整体的“数据流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