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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定性为书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4日A07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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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江苏戒毒·法学       上一篇    下一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是描述事故事实、认定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它属于鉴定意见,也有人将之归为书证。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归类为书证,主要以下几点理由:

两种证据的资格主体不同

第一,主体的入职资质要求不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明确规定,且该标准从知识、技能、经验等诸多方面对鉴定人资质作出了较高要求。而事故认定书则要求认定人系具备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人员的资质授予主体是公安部门,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且具体要求也低于鉴定人员的入职要求。

第二,二者主体了解事实情况的途径不同。

事故认定人员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第一现场的交通警察,他们了解事实真相的途径是亲身经历,是直接的、体验式、感知式的了解。而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以翻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具有事后性和间接性。

两种证据所包含的内容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事故认定书要求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客观内容,对形式要件要求不严。而鉴定意见既要有实质要件即专家意见、观点,同时还要有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的事由、委托人、鉴定要求、过程、方法等。

两种证据的救济方式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上级部门认为确有问题的,可直接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后的认定书即为生效文书,成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调解、责任认定的依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法院若发现事故认定书有问题,可以直接以审查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再将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必退回重新认定。但鉴定意见则不同,一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申请重新鉴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异议的,也可以在各自的办案期限内自行决定重新鉴定。

两种证据的属性不同

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门性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证人证言,属于言辞类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评断时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忠实记录,是对客观真实事件的还原,虽然也包括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但这也是执法人员用事实适用法律。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特性。

综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是通过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本质上属于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