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4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强制措施完善与衔接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4日A07

日期:04-24
字号:
版面:第A07版:江苏戒毒·法学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如何有序、无缝、循环衔接,理论和实践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办案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强化必要性审查,提升适用实效

一要强化监察审查。监察机关要加强留置措施的审查力度,并及时变更,依法保护被留置对象合法权益。二要注重及时变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时,应当及时书面提出解除决定并说明理由。三要强化外部监督。强制措施适用和解除,应当邀请代表委员、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等知名人士参加监督,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社会影响力。

完善适用体系,提升运转实效

建立互相配合联络机制。一要建立相互尊重机制。成立专门部门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联络机构,负责强制措施日常联络工作。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和专门联络员,定期或适时召开,解决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发现新办法,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三要建立长效协商机制。在强制措施适用中,对新问题、新情形共同分析研判,推动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的解决,实现渠道畅通、反应迅速、规范高效。

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强制措施适用中遇到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和重大舆情,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分歧。

建立提前介入机制。一要明确适用范围。要准确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提升提前介入强制措施适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二要准确把握适用节点。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根据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情况决定强制措施适用。三要建立适用机制。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共同制定强制措施适用规定,确保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

构建运行新模式,提升衔接实效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一要提升引领向导。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件证据收集情况和案件进展,依法决定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或变更。二要强化补充调查说理。检察机关要围绕调查取证情况,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制措施相关情况,提升取证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制定工作规定。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参照现有规定,联合制定下发符合本地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强制措施适用规范,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规范水平。

夯实证据根基。一要建构证据体系。建立完整、规范证据体系,确保客观、全面、合法收集证据,为强制措施适用奠定扎实根基。二要强化证据审查。及时对收集的已有证据分析研判,并提出下一步完善意见和建议,提升强制措施适用效果。三要强化证据运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切实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从严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充分保障强制措施适用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