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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同意清偿已签收”状态下的追索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1日A07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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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刘旺

【案情】

2021年2月9日,甲作为出票人向乙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系甲,到期日均为2021年8月9日。后汇票依次背书给丙、丁。丁于2021年9月29日向乙追索,现票据状态是“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该汇票在诉讼前已交付给乙。乙已将该汇票退还给甲,现丁以未收到汇票金额为由向乙主张票据款。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票据状态为“同意清偿已签收”情形下,权利人能否行使追索权?

一种观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故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人现实地占用票据为前提。因丁在电子票据系统点击已签收,票据经流转回到了甲,丁不再持有票据,故不享有追索权。

另一种观点是,票据已签收状态,不代表票据款项已经支付,权利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应具体审查款项支付情况。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是电子票据的一种状态,其含义是,承兑人拒绝付款,权利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被追索人同意清偿票据款,权利人在系统中点击“签收”,则票据转移到被追索人名下。此种票据状态下,不宜简单以权利人未持有票据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签收行为系确认对方意思表示,而不是确认行为发生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据此,权利人在被追索人愿意清偿票据款时,点击签收,表示确认对方的清偿意思表示,同意被追索人的申请,但这不代表票据款的实际交付。通常情形下,为了保障权利人的追索权能实现,应该是被追索人先付款,权利人再签收票据,但是,权利人放弃了这种后履行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追索权,这仅是权利人失去了双方义务的后履行顺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票据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主张追索权需持有票据,这一点毋庸置疑。关键是对于持有票据状态的理解,是否需要权利人持续持有票据才能行使追索权。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即当事人曾经持有过票据,行使过追索权,但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出于某些原因,款项并未交付就转移了票据,追索权并未实际意义上的实现,此时权利人在失去票据情形下追要票据款项仍然合理,其原因就在于权利人并非从始至终没有追索权。

二、电子票据在追索时区别于纸质票据,主要表现在被追索人在电子系统中作出了清偿的意思表示

纸质票据追索缺少权利人行使追索权以及被追索人愿意清偿的相关证明,故未收到票据款就转移纸质票据风险很大。电子票据状态中注明了被追索人“同意清偿”,权利人“签收”正是对该状态的认可。在被追索人同意清偿票据款的情况下,不能以“签收就代表着收到款项”下定论,而要结合案情具体审查票据款支付情况。

三、从权利人救济渠道来看,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不一定存在

实践中不支持权利人行使追索权,有时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是相邻的前后手关系,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虽然票据款未给付,但权利人仍然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款项,毕竟双方可能并未约定以票据作为支付的唯一手段,故并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事实上,特殊情形下,当事人难以通过其他渠道救济自身,比如本案,丁和乙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汇票也已经回到了甲名下,难以撤销回转,此时如果仅以持票人身份驳回诉讼请求,很难说是公平公正,并没有保障票据活动中追索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电子票据显示“同意清偿已签收”状态,权利人仍可行使追索权,法院应具体审查款项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