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 污染环境第一案宣判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20日A01
日期:04-20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朱来宽)4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在新沂市阿湖镇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等相关活动。这是今年4月11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后,全省法院审理的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污染环境第一案。
新沂某食品公司系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作为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负责污水处理,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仍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操作工采取自制达标液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共实施50余次,逃避环保部门检查,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44136元。
案件审理阶段,宿城法院会同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到该公司现场座谈并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掌握该公司合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经营现状等。发现涉案公司已成立合规部,更换监测设备维护的第三方运营公司,加强安全防范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承诺在案件宣判后继续接受检查及监督。
宿城法院根据该公司在案发后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综合本案案情及企业生产规模、发展潜力、案发后补救措施,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