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966号
陈家晖: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家晖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62号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锋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724号
丁培亚: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琴与被告丁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94号
蔡海龙、施柳云: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蔡海龙、施柳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57号
李红: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58号
黄玲: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黄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59号
蔡金寒: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蔡金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60号
印小嫚: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印小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88号
陆依婷、潘炀:本院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依婷、潘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70号
李慎举:本院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慎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71号
马丹:本院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