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1168号
张起龙、陈晨: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平与被告张起龙、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100号
徐怀良:本院受理原告仝太民与被告徐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6953号
嵇长迅:本院受理原告吴飞与被告嵇长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1003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9717号
王秀珍、杨孝根:本院受理原告石海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9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13民初8159号
辽宁弘欣毅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佳艳诉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213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96号
安云云:本院受理原告盐城恒智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苏099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起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807号
润州区起尔达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哈小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润州区起尔达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1451号
王锋: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兴山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935号
柳城县柳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夏塑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893号
燕晓光:本院受理原告石怀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896号
张磊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