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2诉前调107号
吴敬朴:原告李明胜诉你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李典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762号
张瑾:本院受理原告尤万定与被告张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2民初6942号
吴陈勇、鹿冰梅、鹿苏梅:本院受理原告郭云飞、蔡爱玲与被告吴陈勇、鹿冰梅、第三人鹿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88号
贾文杰:原告刘常胜与被告贾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89号
贾文杰:原告蒋慧与被告贾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86号
贾文杰:原告蒋智与被告贾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9076号
朱成玉、祝祥雪:本院受理原告董文莲与被告朱成玉、祝祥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901号
张卓:原告吕文祥与被告张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 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3685号
李仙:本院受理王爱情诉李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 (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12号
邢怀香: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峰与被告邢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