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归位” 乡村振兴“到位”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4日A05
日期:04-14
本报通讯员 陈婷婷 本报记者 陈坚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2022年,淮安市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共建指挥部出台文件,要求对已经发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中不合理合同予以清理,将土地资源回收后再发包,规范发包程序、增加集体收入,并启动了乡村公共空间治理“三级先导”工程,淮阴区为先导区、南陈集等乡镇为先导镇、所辖村为先导村。
农村土地问题千头万绪、关系错综复杂、矛盾根源深厚,如何破解违法发包难题、权衡不同利益诉求,让乡村公共空间“归位”,实现乡村振兴“到位”,成为淮阴法院参与基层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道命题。该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集合专业法官审判意见,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有序保障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工作落地实施。
保护为主,实现良田粮用
监督不严、使用不当,导致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现象时有发生,而“小规模”毁地行为,极易蚕食耕地红线保护“大方针”。通过个案纠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确保良田还耕于民是淮阴法院案件审理的重点。
淮阴区某村委会将承包地发包给林某承包耕种,林某在耕种若干年后,于2020年左右又将土地租赁给夏某,后夏某用租赁的土地存放车辆、沙石等,因来往车辆较多,承包地土质逐渐硬化,对耕地造成了破坏。
多次协商未果后,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与夏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南陈集法庭谭云云法官受理该案后,细致核验本案证据,多次前往现场勘验,并组织双方调解。
“老夏,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承包了土地就要担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不能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无论是你自己耕种还是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均应保证土地的农业性质。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在发现耕地资源被破坏后,有义务也有权利督促承包人恢复土地耕种原状,更何况你和老林之间的转租合同并未取得发包人同意。”
谭云云法官耐心讲法,林某与夏某意识到土地违法转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破坏耕地的后果,当庭表示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原被告双方还就土地复垦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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