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7日A07
日期:04-17
刘金亮
【案情】
A公司承接某村无害化户厕改造工程时,将该蹲便器安装项目交由张某来做,材料由A公司提供,张某按照安装蹲便器的个数取得相应报酬,对张某的上下班时间、是由张某自行完成还是他人协助完成均没有明确约定,实际施工过程中,张某雇佣李某协助安装蹲便器。后张某与李某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在协商赔偿事宜中,此为加工承揽还是雇佣关系,A公司与李某亲属产生争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即,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中,张某从A公司处承接蹲便器安装项目,并根据A公司的要求标准进行安装。其间,张某私自雇佣小工协助安装蹲便器,其自己控制工作时间,属于张某独立的经营活动,A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张某根据自身最终劳动成果,即安装的蹲便器个数结算劳动报酬,不存在A公司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本案因A公司提供材料,从而导致对法律关系难以界定。表面上看A公司提供安装蹲便器材料,张某根据A公司要求安装蹲便器,但是实质上,A公司并未对张某如何工作进行指挥,张某是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独立雇佣小工,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自主完成工作。所以,A公司并未与张某等人形成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本案不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