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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淮阴法院坚持“绿色原则”,审理的类似案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该院还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利用“五共五强”法治示范村建设、法官进网格等活动,通过法治宣讲、巡回审判等方式以案说法,向广大群众宣传土地保护法律知识,提升群众耕地保护意识,推动农业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利民为本,促进集体增收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农业集约化、产业化和现代化。但前提应该是,不损害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超长期土地流转合同因未能引入租金调整条款,极易导致群众期待利益与既得利益不一致,也影响村集体组织收入的增加。
2001年2月,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45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18年,自2001年2月起至2019年2月止,总承包金3.9万元,核算每亩土地年租金仅为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土地交付给被告种植稻麦。2007年5月,双方就上述土地继续签订《续包合同》,约定承包期36年,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起至2055年5月止,总承包金5万元,核算每亩土地年租金降至不足31元。被告按期缴纳上述承包金后耕种至2022年。原告于2022年2月诉至淮阴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
经该院现场勘查,涉案土地用途为“基本农田”,被告在土地上种植稻麦并建有6间瓦房共计100余平方和其他附属设施。被告实际共计缴纳土地租金8.9万元,实际租赁时间超21年,核算每亩土地年租金仅为94元。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虽于2007年提前签订了《续包合同》,但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无变化,应将《续包合同》视为延长《土地承包合同》租赁期限的补充协议,故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实际承包期应为2001年2月至2055年5月止,承包期达54年之久。而案涉土地系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实际属于土地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受最长20年的限制,故应确定双方合同期限为自2001年2月至2021年2月止,超出该期限的部分应属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案涉土地。后该院判决,确认案涉承包合同超出20年以后的部分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时间较长,协议条款的设定尤其是租赁年限、租金调整的方式等对村集体和村民收入产生直接影响。淮阴区法院在注重案件审理的同时,及时组织法官进入村居,帮助村集体审查问题合同20余份,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治为基,护航乡村振兴
土地资源是农民的“家底”,保护并利用好“家底”强村惠民,是村集体组织的义务,也是法治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2016年8月,原告某农科园与案外人某研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将案涉集体土地及土地附属设施出租给该研发中心使用。2022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某研发中心经协商一致,解除该《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原告欲收回土地兴建植物园开办花展。但被告刘某却以劳动报酬未支付为由拒绝搬离。原来,研发中心将土地转租给案外人徐某使用,而刘某是徐某雇佣的工人,因部分工资未能结清,刘某以此为由居住在附属设施内并拒绝搬离,造成后续兴农项目无法实施。
“你可以起诉徐某索要工资,但滞留在别人的土地上,阻碍到项目进展,就不合适了。”法官多次向刘某释法。
“徐老板不把我工资结了,我就不搬走!”面对法官督促,刘某仍然态度强硬。
劝解无果后,法院作出要求刘某搬离案涉土地的判决。因刘某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该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顺利将土地退还申请人,群众对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拍手称快,而如今,涉案土地上花草苗木已经愈发繁茂。
通过案件审理,该院及时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不规范发包衍生出的超长期合同、破坏土地性质、违规乱搭乱建等治理难题,通过司法建议向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并主动向上反映,获得市委主要领导的关注批示,市委政法委专门出台了《关于为全市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治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成为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