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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4日A07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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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0年5月30日,许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售楼处礼宾一职。2020年6月,公司工作人员将劳动合同交给许某签署,但许某仅填写了封面信息,未在合同尾页签名、也未告知未签署合同的事实,即将合同交给公司,事后许某也未找公司补签。2021年1月许某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尾页未签字后要求其补签,但许某拒绝。2021年2月22日,许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解除。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评析】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实务中会出现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若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二倍工资?

对此实务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因劳动者过错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倍工资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是为了规范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和谐劳企关系的建立。

其次,和谐劳企关系的建立需要靠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努力。如果劳动者知晓二倍工资的规定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推断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非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图谋获取不当的利益。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法律保护弱者正当利益的初衷。如果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企纠纷时,应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以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最后,本案中,公司在许某入职的第一个月即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许某签署,但许某不积极履行签署合同的义务,仅填写劳动合同的封面,未在落款处签名导致该劳动合同未生效,结合2021年1月许某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后要求其补签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许某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许某因自身原因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后又在本案中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驳回许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