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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贴现”及借条的效力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4日A07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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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原告卞某作砂石生意,因收货方欠原告货款,卞某背书获得15万元承兑汇票一张。2020年7月8日,原告将其15万元承兑汇票交付被告薛某进行“票据贴现”,次日,薛某交付卞某一张1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日期为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并转账支付原告59777元(包括余款5万元及汇票转换利息9800元,扣除手续费23元)。2021年7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承兑已到期的汇票,被告以另外一张1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日期为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与原告转换结算,同时支付给原告利息10380元。“承兑”日期到期后,原告已将1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退还给被告,被告以微信信息的形式出具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22年9月2日还款。202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到卞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22.9.2号还款,薛某”。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支付。另查明,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的票据交易行为。

【评析】

关于本案是民间借贷还是“民间贴现”及借条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还款10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借条因“民间贴现”而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原告向被告退还票据,被告应返还原告欠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诚信交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贴现作为融资手段之一,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票据贴现的主体仅为金融机构,且票据贴现业务为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得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卞某与薛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多次发生票据贴现行为,属于“民间贴现”,涉嫌扰乱票据贴现经营秩序,应为无效行为。双方应相互返还贴现款及票据,原告已将10万元汇票退还给被告,被告应退还票据欠款。被告以借条的行为向原告结算票据欠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行为,扣除已付利息部分9777元、1038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798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