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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再优化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4日A07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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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小额诉讼程序自正式入法以来,在司法实践的实际运用与当初寄托借助于其来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接近正义的制度预期“相去甚远”。2022年,《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法律最新修正并不意味着审判适用程序探索改革的终止,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法官数量相对有限的矛盾之下,通过不断优化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对有效提高民事审判质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失为一种渐进式的良性改革进路。

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程序地位。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为“作为改革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故在立法体例及模式均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条文设置于“简易程序”一章之中,除了极少数的特殊规则外,其他基本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则予以适用。实际上,小额诉讼程序蕴含便民、分流的双重价值架构,同时涉及诉讼程序的再简化、非讼法理的颠覆运用等内容,不能单纯的仅以简易程序之再简化程序予以定位。

结合域外立法来看,小额诉讼程序若不能确立独立的程序地位并构筑独立完备的规则体系,即使刻意再对其规则予以简化,但仍无法摆脱其与简易程序之间同质化的身影,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发挥。

构建小额诉讼案件的简化审理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实际应以无须诉讼技巧的简易和便利为目标,应配置以适当灵活且简化有序的审理机制,实现“快立、快审、快结”。其一,简便起诉方式、注重诉前分流。小额案件要本着简便性诉讼原则,在起诉时,鼓励采用要素化、格式化的起诉状模式。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或优先立案、或采用诉前多元解纷方式进行化解。其二,采用简便灵活的传唤与送达方式,革新有效送达的确认性规则。依托大数据技术,加强与通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协作,着力构建电子送达综合查询系统,进而有条件、有限制性的突破“必须征得受送达人同意”这一前提要件,在确定被传唤人已经收悉的前提下即视为有效送达。其三,强化对举证、答辩的职权主义功能。应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证据数量、路途远近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举证及答辩期间,以在职权裁量范围内强化程序规则的刚性约束。其四,强化开庭方式的灵活化与庭审程序的实质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地方及方式应当相对灵活,在原被告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即时进行,并大力适用在线庭审方式。庭审倡导实行“问诊式”庭审模式,针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调查以最为简单直接地查清事实。其五,推进裁判文书的简易化改革。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书、裁定书等文书采用表格式等简化方式。对于判决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要素式”“分离式”等方式。

探索改革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方式。结合我国目前情况,除了再审救济之外,在一审终审的制度框架内改良救济机制是一种易于得到认同也更具有可行性的选择。因此可借鉴域外经验,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下的异议审查救济机制。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可以在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对判决提出异议,并由原审法院的另行指派其他法官予以审查,针对异议的事项来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相应实体错误或程序违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和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消极对待。建立健全审判程序适用的配套措施。首先,完善审判程序适用的监管与考核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及时预防和处理小额诉讼制度运行及程序转化中的风险,避免出现程序性违法的情形。

另外,还应设置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及简化适用程度纳入法官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以降低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上的“后顾之忧”。其次,整合优化审判组织形式的良性配置。以集中审理为最优选择构建小额专业审判组织,并科学确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的要求实现简案快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