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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首付款未进监管账户导致无法办理贷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1日A08

日期: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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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李沅芹

南通通州的刘某作为员工购买了公司的福利房,谁料公司却没有将自己的首付款汇至监管账户,从而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原本一件喜事,却因为公司的缘故让自己的购房梦泡了汤,刘某要求解除与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并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

2021年8月10日,刘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员工福利房购买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198292元,以贷款方式付款(按揭付款),刘某应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首期房价款599148元汇至指定账户,余款599144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之后,刘某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将首付款汇到指定账户后,但因首付款未进入监管账户导致房屋无法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致使房屋无法贷款,刘某无法继续履行后续的付款义务。

庭审中,刘某认为,房产公司要求首付款不要汇到监管账户而汇到其公司的指定账户,导致房屋无法备案,其无法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首付款相关的利息损失。

而房产公司则辩称,购房合同无法网签是政府管控措施,而非公司的过错,公司也考虑到刘某后期可能更名,为方便刘某才将购房款未进入监管账户。因此,刘某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刘某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属于商品房预售,故刘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要作为开发商的房产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其中包括完成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虽然购房合同中未将合同不能备案登记约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房产公司至今无法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刘某因此无法履行后续付款义务,直接导致案涉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刘某请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