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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犯罪事实 全部采纳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6日A08

日期: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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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事实上,赵化等人根本无货源渠道,也不可能对受骗人网店的运营提供任何实质性扶持,当受骗人接到订单向贾行等人求助时,他们只能告诉受骗人直接在全网各大网购平台搜索同款最低价产品,先行购买,然后再填写买家收货地址,这样就算完成一单发货。但是因商家都需要赚钱,在网上大多时候根本搜不到比订单更低价的同类产品,即使偶尔搜到,但商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等方面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旦买家收到货后不满意或者要求退款,这在平台操作上非常困难,如果受骗人不同意退款就会被平台扣钱,还会面临店铺被封的风险。这种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网络电商的正常运营秩序,必须诉诸于刑法予以规制。”办案检察官顾苏斌介绍道。

在案件提前介入阶段,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官针对本案定性和贾行等人的主观明知,以及共同犯罪各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固定各行为人明知宣传承诺不能实现的相关证据、对被害人抽样取证要具有代表性、注重对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等10余条引导侦查意见,为准确认定犯罪、固定证据提供了保证。2022年6月19日,栖霞区检察院依法对赵化等5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其他人员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栖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分析研判、有效论证。同时坚持分层分级处理原则,对于在公司筹备、运营等方面起积极作用的赵化,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其他人员认定为从犯,并结合相应涉案数额、情节等,向法院提出适用实刑或缓刑的量刑建议。经充分释法说理,听取辩护人意见,促使赵化等人全部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100余万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对赵化等人所指控犯罪事实和定性,全部被法院采纳。赵化等人对以“无货源开网店”名义实施诈骗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互联网时代,各种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层出不穷,请广大网民一定要提高甄别能力,千万不要被贪财心理蒙蔽了双眼,落入诈骗圈套,轻易转钱,蒙受损失。同时,在遭遇诈骗等犯罪时,请保留所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越早报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官顾苏斌提醒道。

下一步,栖霞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其他涉案人员处理工作,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百姓“钱袋子”。

(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