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4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2日A09

日期:04-12
字号:
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203民初135号

陆家兴:本院受理周鑫诉陆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032号

吴海军:本院受理何静诉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03民初4285号

何文宇:本院受理蒋桂红诉何文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03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2687号

齐文建、李素华、齐珂珂:本院受理原告蔡天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2688号

燕珠海:本院受理原告姜秀勇与被告燕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319号

夏灿栋:原告杨然然与被告夏灿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339号

张剑锋: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宝应县山水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即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409号

葛梦宇: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新区信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梦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31号

李科学:原告高录飞与被告李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782号

麦麦提敏·麦提斯迪克、阿依加玛丽罕·艾萨: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麦提敏·麦提斯迪克、阿依加玛丽罕·艾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号之一

王刚(王彪):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68号

马柳青: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马柳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