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错电致人死亡构成何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1日A07
日期:04-11
王小燕
【案情】
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在某镇进行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前,该镇供电所技术员沈某某未对停电申请方案仔细审核,导致错误的停电计划申请上报。施工当天,供电所所长杨某某在未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核对停电线路名称和杆号,未履行许可接地职责的情况下,即按照沈某某上报的停电方案关停线路,并在工作票上签字确认所涉线路均已停电,通知施工单位即可施工,最终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在登杆作业时触电死亡。
【评析】
本案中沈某某和杨某某构成何罪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杨某某、沈某某系“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工”,沈某某主要是在施工前参与现场勘查,编制上报停电计划,杨某某要确保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履行现场许可接地后再交由电力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电力工程施工。两人从事的行为更倾向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职务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务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对生产作业的认定,只要与生产作业密切关联,对生产作业活动存在直接影响的行为,都属于在“生产作业中”的行为。杨某某、沈某某是为现场施工作停电准备的行为,与直接生产作业密切相关,两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