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不分配收益 村组“自治”应合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1日A06
日期:04-11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记者 翟敏)日前,金湖县法院在吕良镇巡回审理一起新生儿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镇妇联干部和村民应邀旁听庭审;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诉讼并全程监督。
柏某为某村某组成员,2020年与外地女青年梁某结婚(女方户口未迁入)。2021年5月婚生子小梁出生,2021年6月申报户口,登记在其父柏某的名下。在2021年和2022年两个年度某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未将小梁纳入分配范围。为此,柏某作为小梁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梁成员资格并参与收益分配。
法庭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小梁出生后便落户在某组,而且户口登记时间早于组里制定收益分配时间,依法应当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判决被告某组给付原告小梁2021年和2022年集体经济收益共计4396.39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邹正斌介绍,在农村因人口增减而引发的集体财产分配纠纷具有常见性和多发性,处置不好,极易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寓审于教的形式,使基层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中,正确认识“自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根本,做到依法治理、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