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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贴标”非要赔“十倍”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7日A08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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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赵易)近日,溧阳法院南渡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咸鸡咸鹅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通过判决的方式驳回了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消费者向被告社渚某土特产商行购买了8只咸鹅和6只咸老母鸡,在被告告知如果购买送人可以粘贴食品标签的情况下,原告称自己食用不需要粘贴食品标签,后又以购买的咸鸡咸鹅未粘贴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被告则辩称小作坊自制的腌制食品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顾客买回去吃一般不要求在包装上粘贴标签,当时也曾征求过原告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用粘贴标签,被告出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认为不应当赔偿。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都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2020年11月、2022年1月、2023年1月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该企业生产的咸鹅、咸鸡进行监督抽检,抽查结果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仅外包装盒上存在标签、产品说明瑕疵,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驳回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