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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2日A09

日期: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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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03民初1635号

扬州市奔驰汽车配件厂、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扬州市苏扬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陈诗林与被告扬州市奔驰汽车配件厂、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扬州市苏扬机械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1371号

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宝与江苏东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3)苏0923民初1371号,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列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090号

徐洪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建与被告徐洪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10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524号

祁连凤、徐长龙:本院受理原告蔡春梅与被告祁连凤、徐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6382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林继昌诉被告沈琳娴、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22)苏0412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沈琳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783号

扬州宇之悦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王宇:原告扬州东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3343号

王金缘: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雨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302号

王成、扬州市君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泉枫源林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凤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1978号

徐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09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1954号

邹会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09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022号

费兆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费兆健、张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即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