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10日A06
日期:04-10
胡育光:
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8709242413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胡庄组3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派对你个人经营的钣金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钣金加工项目的喷漆房及烘干房已投入使用,喷漆房大门敞开,喷漆车间内有大量油漆桶敞口放置,喷漆房内贮存有已喷漆的工件并正在进行晾干,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取证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全省生态环境实战比武竞赛日报(2022年9月11日)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章节打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处罚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6万元。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告〔2023〕03-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鉴于你已拆除钣金加工项目,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206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