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育光:
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8709242413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胡庄组3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派对你个人经营的钣金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钣金加工项目喷漆房使用的原料主要有面漆稀释剂、固化剂、面层材料、快干及慢干环氧固化剂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个人经营钣金加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也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取证照片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全省生态环境实战比武竞赛日报(2022年9月11日)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章节打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处罚金额=(裁量起点20%+投入生产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3%)×项目总投资3万×5%=570元。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告〔2023〕03-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已拆除钣金加工项目,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206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