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典型案例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7日A08
日期:04-09
4月6日,南京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至2022年期间,南京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389件,受理案件数从2013年的64件,增长至2022年的472件,受理案件数量基本呈稳步上升趋势。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及104种案由,既包括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传统案件类型,也包括涉跨境电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备用信用证、独立保函欺诈责任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十年来,南京法院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民商事一审案件为808件,约占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63%。当事人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伊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3年以来,南京法院受理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为467件,约占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总数的37%。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总标的额较大,2013年至2022年,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82.98亿元,年收案标的额从2013年的人民币2.80亿元增加至2022年的38.97亿元,整体呈逐年增长态势。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正确认定信用证中介行义务,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案;首次适用互惠原则,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案;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止付标准,维护我国金融机构国际信用案;正确适用国际条约,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案;正确认识“快速仲裁”和“临时仲裁”,积极支持国际冲裁案;准确理解并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平等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案;依据法人登记地法认定法人的行为效力,维护诚实守信的跨境交易环境案;依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首次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正确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效保护守约方正当利益案;依法确认外国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规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案等十件典型案例。
卖方中国某公司与买方瑞典某公司签订了蜂蜜销售合同,约定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2016年3月22日,瑞典某公司以中国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请临时仲裁。中国某公司被裁决向瑞典某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随后瑞典某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快速仲裁和临时仲裁均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但两者并不等同。快速仲裁是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而非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制度。若双方未对仲裁机构作出约定,即为临时仲裁。
南京中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实质性争议在于快速仲裁是否排除了临时仲裁处理方式。中国某公司在听证中对快速仲裁方式不持异议,又不能明确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各种仲裁规则,故案涉纠纷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并未超出双方实质约定的范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院裁定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一案件是正确认识“快速仲裁”和“临时仲裁”,积极支持国际仲裁案。这一裁判,厘清了相关概念,体现了司法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原则,同时提示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贸易中,要重视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了解相对应的仲裁规则,积极参与争议处理程序,及时维权。这一案件入选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36批200号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