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鱼池还能继续经营吗?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31日A06
日期:04-09
近日,常州武进法院前黄法庭与前黄镇司法所庭所联动,依托“小庭大院”工作室,通过诉源治理成功化解了一起群体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王某与妻子赵某家住前黄镇某村,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后来均已经成家并独立成户。1998年,王某与前黄镇某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该村6.8亩土地用于开设鱼池,承包期限为30年。2016年,因王某已经死亡,赵某与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仅承包该村仅0.47亩土地,剩余土地村委收回,并经村委发包,确权至十几户农户(以下简称各承包户)名下,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赵某去世。至今,案涉6.8亩土地仍由王某夫妇的儿子小王开设鱼池进行经营。
现各承包户认为,该土地已经确权至自己名下,故各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在土地上开设鱼池的王某按照每年1000元/亩的标准支付费用。经营开设鱼池的小王则认为,该土地系其父亲于1998年向村委承包的,其享有继承权。
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各承包户向前黄镇司法所寻求救济。前黄法庭“小庭大院”工作室联合前黄镇司法所、当地村委就地协调,利用周六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并就经营鱼池的租金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开设鱼池的小王与十几户承包户均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鱼池得已继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