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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教育惩戒权刍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7日A07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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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两年,但仍有不少教师反映实际工作中行使教育惩戒权很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存在问题;二是学校和教师对教育惩戒措施的种类认识存在误区;三是社会对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态度尚不能完全统一。

首先,《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可见,教育惩戒的本意还是“教育行为”,并非简单的惩罚手段。“惩”字本意是征心,即关键是征服学生的“心”;学生只有内心真正接受惩罚,才会警告提醒自己以后不会再犯,即惩戒要起到学生“心服”的效果,这样的“惩戒”才是有效果的,也才能为学生和家长理解并支持。一旦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规范,或滥于行使,就必然引发一些问题,以致违背教育目的。

其次,关于学校及其教师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种类,《规则》规定了很多种。例如,“点名批评”“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训导”“停课”“行为干预”“纪律处分”等,这些措施主要还是通过“制止”和“教育管理”实现教育目的,并不包括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打骂”“体罚”等行为。

再者,《规则》出台以后,社会上有一些人对“教育惩戒权”持消极态度、明确抵制或完全否定。近些年新闻媒体对校园内发生的一些负面事件(例如,校园暴力、少数教师违背师德现象等)的报道宣传,甚或过度解读。多种原因交织,面对学生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和教师极易出现“不敢管”“不愿管”等现象,甚至一些教师产生畏惧学生家长和工作懈怠心理,这些都不利于教育目的实现。无论如何,绝大多数家长当然不希望学校和教师出现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是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

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需要多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所谓理解是指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知道教育惩戒权的存在以及具体内容;所谓支持是指学生家长面对学校教师正确依法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而不予干涉;所谓配合是指学生家长要与学校、老师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学生家长至少要做到家庭教育的正常化,承担起社会责任。当然,面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学校一方面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教师师德和责任心的教育应优先摆在突出位置;另一方面要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给予支持和有效监督。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在于:主动沟通立法等相关部门,具体细化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种类、适用情形、行使流程等等,并及时进行宣传教育,让社会和每一位家长在孩子入学前就知道教育惩戒权的存在,达成合意。对滥用惩戒权和不规范行使惩戒权的学校教师,以及无理阻挠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的学生家长,都要明确具体的法律手段。这里的法律手段既要保障学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教师能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