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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录用通知书后反悔应支付违约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7日A07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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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魏某于2020年11月求职于某科技公司,公司人事通知魏某通过面试,并向魏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载明魏某入职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到岗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前,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6750元,转正后固定工资为每月7500元。在注意事项中约定:1、如果在约定入职日期企业不能提供与约定相同岗位给候选人,则需要补偿候选人上述协议里约定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补偿。2、如果因为候选人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职,则需要提前至少30天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对于未按时报到且没有按约定时间通知公司者,需要向企业支付一次性违约金:上述协议里约定的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补偿,弥补对预留岗位带来的损失。当日,魏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后发送给公司。2020年12月24日,魏某通知公司因个人原因无法入职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于当日向公司转账15000元。

之后,魏某以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为由,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15000元,该仲裁委当日向魏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魏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收取魏某违约金有无法律依据。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司无权收取魏某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劳动法予以规制,魏某承诺入职后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虽然原告是以求职为目的签署了录用通知书,但原告从未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起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尚未构建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其次,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魏某的职位、薪酬、入职时间、工作地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因此双方一致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实质上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完备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载明的入职日期及入职岗位等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双方签订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到岗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前,并约定因个人原因不能入职需要提前至少30天通知人力资源部,否则应当支付一次性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因个人原因通知被告不能入职,并以主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不入职被告公司是在反复考量后对自身工作利益作出的权衡和选择,对于违约条款以及违约金数额是明确知晓并自愿接受的,现其要求返还违约金15000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原则。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