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1行审41号
江苏贵龙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被执行人江苏贵龙阀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41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45号
常州市恒德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恒德模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45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6380号
郑建良:本院受理原告还翔诉被告郑建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3310号
陈网大、王龙金、袁国兴、汤德财、徐祥娣:本院受理原告何琴梅、陆菊伟与被告耿昌生、贾飞跃、陈网大、王龙金、袁国兴、汤德财、徐祥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3310号
陈网大、王龙金、袁国兴、汤德财、徐祥娣:本院受理原告何琴梅、陆菊伟与被告耿昌生、贾飞跃、陈网大、王龙金、袁国兴、汤德财、徐祥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何琴梅、陆菊伟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91民初3557号
叶万正、上海禾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华信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9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91民初2377号
被告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科侨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市德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瑞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91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935号
仝泽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4801号
鲍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清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552号
张令:本院受理原告潘陆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3549号
李波、张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居荣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