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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6日A09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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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81民初2225号

季春有: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冯年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62号

王其明:本院受理原告谢恒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69号

王后海:原告李尚民与被告王后海、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64号

宋东月:原告宋浩田与被告宋东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213民初11840号

梁志远:本院受理原告周鑫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213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631号

李苏铁:本院受理原告亭湖区宏辉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李苏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515号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葛清民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2529号

王庆超:本院受理原告卢大向与被告王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2527号

倪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程园与被告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号之一

王莎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355号

徐振彪:本院受理原告谢华兴诉被告徐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91民初2493号

王续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续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9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