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护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6日A07
日期:04-0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普及,使得我国网络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以网约车、外卖送餐、快递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已逐渐成为常见就业形态。以外卖送餐为例,交通事故成为该类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主要原因。有关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其与平台或站点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最终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从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这也反映出新业态职业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管控。因此研究、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护路径具有现实意义。
平衡新业态灵活与安全性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律对传统的劳动关系保护较为全面,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伤预防保护等。随着新业态发展,劳动法律规定已滞后于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尤其在新业态从业者的安全保护方面缺乏相应规定。
虽然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性较强,但安全性不足,应该对灵活用工在安全性上给予更多的制度设计,达到安全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因此应当出台相适应的劳动法律,给予新业态下从业者相适应的安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产生工伤事故的新业态从业者给予合理的待遇。同时对于灵活性投入一定的关注,否则会失去新业态用工的优势,不利于新业态经济发展。
探索新业态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已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可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但是灵活就业人员迫切需要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没有将其纳入。目前,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办理工伤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绑定。而大多数新业态从业者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新业态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笔者认为,应当强化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确立新的制度基点,以便划定保障人群的范围及保障水平,实现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配合。面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将保护类型扩展为“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保障方式分为“强制参加+自愿参加”相组合。通过强制措施和激励措施更大程度纳入新业态从业者。
首先,要破除工伤保险“劳动者身份”专属参保资格,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优先参加单独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得起、方便缴、广受益的多档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做到简化社保办事流程,逐步完成社保缴费“记录可转移、待遇随人走”的信息系统,切实保障从业者权益。
其次,应开展职业伤害保险“从业人员-行业”模式。目前建筑行业使用的农民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性质就属于行业性工伤保险。新业态可以借鉴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模式,制定相关规定,凡进入特定行业平台的从业者均须缴纳保险费,形成行业准入基础条件和用工成本,这样应当能够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加强新业态主体责任意识
平台企业是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制造者,也是风险控制主体之一。依据新业态平台企业在整个新业态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事中监督。
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供风险防范培训,并从员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的角度,保护从业人员休息权,对最长工作时间建立强制性规范,切实履行职业伤害风险预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