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4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弃房断供”须谨慎!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4月06日A02

日期:04-07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受时下外部环境影响,有的购房者不得不选择“弃房断供”,以求“断尾逃生”。今年以来,无锡仲裁委办理的因“断供”引起纠纷呈现出增长态势。而令大家想不到的是,“断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比预想严重得多。

2015年8月,卞某与王某在惠山区购买商品房,总房款67万余元,二人支付了首付款20万余元,其余的47万元则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开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购房合同约定:如因购房人原因导致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超过30天,购房人仍未归还全部代还款的,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购房人按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开发公司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

贷款发放后,卞某二人仅还款4个月,便于2016年1月起出现逾期,由开发公司代还本息至2020年9月。后来,银行在法院起诉卞某、王某及开发公司。法院判决后,开发公司代向银行偿还了本息及诉讼费等合计58万余元,随即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卞某王某的购房合同,撤销原合同的网签备案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由卞某、王某支付代还利息10万余元并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仲裁庭最终裁决支持开发公司的请求,解除原购房合同,注销合同网签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解除后,按照现有房地产市场价格,房产公司并无房价跌价之虞,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仲裁庭酌定按照总房款的10%予以支持,即6.7万余元。

综上,卞某、王某共需向开发公司支付代偿利息、违约金、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计23万余元。也就是说,该案中的购房人不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没法享受房价上涨利益,甚至还需要多付2万多元损失。而且,这还是在仲裁庭主动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否则,购房人的损失将更大。此外,断供还可能会影响到个人征信,如被限制出行和消费。因此,无锡仲裁委员会建议购房人:一定要谨慎思考、理智选择、量力而行,综合经济发展形势、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综合决策。购房后,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银行沟通,争取宽限期限,切不可轻易弃房断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