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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31日A09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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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6民初484号

谈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玉林诉被告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679号

董建秋: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董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679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01号

朱小燕、朱建新、蒋新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济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0125号

戴俊:本院受理原告谢小丽与被告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83民初10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554号

焦银生:本院受理原告常建忠与被告焦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0700号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霞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947号

王军:原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2民初6155号

靖江市姚宏模具厂、阮金福:原告刘昭与被告靖江市姚宏模具厂、阮金福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82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斜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83号

方云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勘误

(2023)苏0104民初1686号

2023年3月1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江苏法治报刊登的关于原告叶双与被告杨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2022)苏0104民初1686号”更改为“(2023)苏0104民初1686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