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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进企业审案又普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1日A06

日期: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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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费海鸥)近日,金湖法院在案发地巡回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组织涉案企业及周边企业职工旁听庭审。

王某受雇在某木业公司上班。2021年3月,王某在从事劳务时,由于不能确定的原因发生火灾,致王某被烧伤。经鉴定王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王某要求某木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52万元。

庭审中,某木业公司辩解,火灾发生后同在车间的其他工人都迅速逃离现场,唯独王某原地不动,被烧伤是其个人原因所为。而王某则认为,当时自己被吓傻了,失去了逃生意识。法官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从法、理、情角度,分析了王某被烧伤的外因和内因,解读了《劳动法》中有关企业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以及人身损害纠纷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为当事人及旁听职工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课。最终,法庭判决某木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