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3101号
徐州市鲁光奶牛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姜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王集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229号
邢栓柱:本院受理原告邢学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王集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396号
南京天翼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煦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8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674号
倪新和:本院受理原告吴鸿雁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光华路41号办公点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596号
石淇铭、宽城区路春家政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周洪彬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7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南京市俞家巷21-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025号
陶元琴、魏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元琴、魏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301号
李俊诚:本院受理原告范雯雯与被告李俊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4524号
王晨晨:本院受理原告蒋精耀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2民初1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3482号
玄武区卓宇诚信商贸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庞若海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3民初2807号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蔡颖华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林宗善(护照号E73439972):因你自2023年3月20日起擅自离岗,旷工数日,且与我公司脱离联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现本公司决定自出走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江苏天宇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