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31日A02
日期:04-01
(上接1版)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汪某却视“保护令”为无物,仍辱骂、威胁唐某。该院认为汪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然违反禁令,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予以训诫,并向其释明再次违反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经处罚教育后,汪某懊悔不已,未再对唐某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理性处理了婚姻解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该案例也成功入选2021-2022年度全省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盐城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3份,并对违反保护禁令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训诫、责令罚款等司法惩戒措施,实现了让家暴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基本目标。
念好“预”字诀
筑牢“青苗”犯罪防火墙
“唐某某涉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作为父亲,你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向你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去年1月,盐城中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进出与其年龄、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唐某某父亲作为其监护人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其不良行为,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帮助唐某某父亲正确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促使其依法尽责“带娃”,市中院向未成年人唐某某的监护人发送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同年4月,盐城法院首个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启动仪式在亭湖法院“鹤凌云”法治教育基地举行。截至2022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站),共设置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或指导站28个,构建起覆盖城乡的“1+N”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累计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1600余份,有力警醒未成年人监护人,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