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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30日A07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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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满足了惩罚犯罪的社会需要,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亟待解决。

目前,常规检察监督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要求,如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判断其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鉴别意见及病历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而检察人员一般不具备相关专业医学知识,往往很难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采取的是事后监督的模式,这极大限制了检察院检察权的发挥。形式化的书面审查与无实际处分权的纠正意见使得检察监督失去应有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的监督刚性较难实现,如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病情复查的书面材料发现了疑似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但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如组织病情诊断方式、责任主体、诊断经费来源不明等,往往需要基于个案开展具体协调工作。

从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实效出发,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全程监督以及同步监督,切实将监督做深做实。完善相关制度与程序,从立法上细化检察监督的具体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检察职能,缩短检察监督纠正的时间期限,确立检察监督的随时介入权、检察建议权等;积极寻求“外脑辅助审查”。实践中,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自行组织开展病情诊断等鉴别活动、聘请或者询问特定领域的专家等方式,综合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检察人员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疑点,可以积极开展询问、讯问、调取材料或采取向有关部门查询信息等方式调查核实,摒弃仅停留于纸面的书面审查模式,实质性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以确保查清事实,奠定监督刚性基础,切实解决暂予监外执行难的实际问题。对罪犯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解决病情复查问题的,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社区矫正力量,严防“纸面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