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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营造优质消费环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7日A03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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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昆山市周市镇市场监管局、周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青阳万达广场举行“提振消费信心”主题活动,普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倡导商家诚信经营,共同打造优质的消费市场环境。

普法宣传 合理维权

周市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解答法律疑问、发放人民调解宣传册、民法典宣传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群众提出的“网购陷阱”“老年人保健品”销售骗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倡导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找法,解决矛盾纠纷用法。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50余人次。

走进商户 食安在心

周市镇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走访接待多家万达商场内餐饮店员工,通过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食品行业中消费者涉及的纠纷现状和类型,现场查看了相关食品安全标识等具体信息,对经营者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对消费者讲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对食品原材料信息、商户服务等情况等提出建议,倡导诚信经营,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普法知识 维权同步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现场宣传,让群众懂得: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此外,还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保护规定。

工作人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情形,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纪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