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282民初1796号
邵益鹏: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益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708号
杨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季和祥与被告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655号
张正:本院受理原告李星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896号
徐健:本院受理原告金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8250号
南京东智伟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玉林与陈少雷、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7民初6421号
邢顺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高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7民初6421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1039号
周莉:本院受理原告马谋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2民初5875号
房龙侠: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2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613号
杨书鹏:本院受理原告周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615号
杨书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勘 误
(2023)苏1081民初1718号
2023年2月2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在江苏法治报第7238期刊登的(2023)苏1081民初1718号公告,“下午9时30分”变更为“上午9时30分”。
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