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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取得监护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9日A01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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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蒋晓)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担任监护人?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了小丽、小轩,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承担每人抚养费600元。李某死亡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因监护权问题与刘某产生纠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丽、小轩由其二人共同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属于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方能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相关部门指定。本案中,小丽、小轩系未成年人,其母刘某尚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刘某担任监护人。但考虑到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孩子有继续在本地读书生活的意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明确刘某仍是监护人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孩子由祖父母抚养至十八周岁的协议。

【法官点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后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能取得监护权。刘某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达成的抚养协议,从性质上看并不是协议监护,而应属于委托监护,即由合法监护人刘某将其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祖父母,该委托行为并不改变刘某的监护人地位,也不能视为祖父母通过协议取得了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