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81民初108号
赵兴东: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25号
常州宏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宏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25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23号
常州裕坤哲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裕坤哲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23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24号
常州悬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悬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24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513号
冯翠芬:原告扬州市金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115号
刘兵:原告寇建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1160号
王方方:原告郑陈薇诉被告王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5223号
李红玲: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李红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12274号
李雪斌:本院受理原告耿德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1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1425号
常海兵: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翠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苏1203民初4635号
于志乔、李海燕:本院受理孔月桂诉于志乔、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0280号
赵凤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玲、樊杰诉被告赵凤国、杨小东、汪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4民初10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