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2民初1063号
朱立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元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6326号
简亮: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2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548号
王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嘉泽晓凡园艺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951号
曹阳、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武华与被告曹阳、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298号
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瑞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苏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瑞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尹恒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640号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宁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599号
江苏添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可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83号
黄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368号
翁锦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孙丹江童鞋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8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407号
金云: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孙丹江童鞋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8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勘 误
2023年3月16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江苏法治报刊登的(2023)苏0104民初2627号原告刘芹与被告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第一行“刘芹:”应更正为“王静静:”。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