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膜不合规责令整改 违约退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8日A08
日期:03-28
本报讯(通讯员 陈妍岚)近日,南京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分装面膜而引发的纠纷。
2022年5月,原告赵某在被告钱某的美容店购买4000元面膜和600元除皱针,并立即支付了4600元,后因故除皱针未打。交易完成后,赵某以购买的面膜系三无产品要求退款并举报,市场监管局到美容店进行现场核查,确认销售的分装面膜无标签,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用中文标明该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600元并赔偿货款十倍赔偿金4.6万元。
被告钱某辩称,美容店的商品为正规渠道所进,并不是三无产品。赵某因工作原因没时间来美容店做项目,美容院就将产品分装后给赵某。后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不可以分装。而且赵某并没有使用,也未造成损失。不同意承担十倍赔偿金,也不同意退货款。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应当有标签。原告已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向原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面膜,未向原告提供除皱针的服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600元,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对其身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