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1民初2016号
新北区孟河惠联超市、吴晓露、黄滨滨: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福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169号
刘为军、陈永芳:本院受理原告刘程与被告刘为军、陈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207号
李平松: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平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761号
王其龙、龚粉娟:本院受理赵井涛诉王其龙、龚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540号
崔星星:本院受理原告陈鑫与被告崔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20号
淮安市博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东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鸿兴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博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东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22号
淮安市博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鸿兴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博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43号
薛承贤:本院受理原告郑二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909号
陶冯岑:我院审理原告张金銮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11616号
樊继玉:本院受理原告冯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1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464号
王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王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460号
王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常州分中心诉被告王云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711号
李彬、张荣平、江苏鑫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斯博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张荣平及第三人江苏鑫雅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7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9: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579号
王召军:本院受理宋田荣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194号
韩林、封心侠:本院受理原告孟庆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906号
王恒松: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091号
吕文:本院受理原告扈卫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172号
张贵州:本院受理原告李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兆平、周金妹:
针对原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环经开行罚(2022〕146号),并于2022年8月22日送达,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2022年11月8日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注销,经调查你二人为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股东,现我局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常环经开催(2023)4号),请你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经开区分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19-88388280。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寻亲公告
当事人:魏子淳,男,3岁。本人于2020年11月27日早晨在江苏省涟水县大东镇东方红大桥西边路边发现一男婴,A型血,约6斤,身长约50公分,红色包被包裹,被本人发现后捡回私自抚养至今。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属信息或者其他线索,请及时与本人联系。
联系电话:15851776685。
2023年3月27日